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11969********,壮族,初中文化,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桥**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未取得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本屯“供桥”坡(地名)原生产队分给自家的荒坡(有林权证)开荒欲种植杉木。其用油锯将地里的杂木砍下后留在现场,后于同年12月进行炼山。2020年2月初在该地块上全部种植了杉木。经河池市金星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韦某某砍伐的林某树种为杂木,面积1.37公顷,林某蓄积量36立方米。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作案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已在砍伐林地上种植杉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砍伐林某的目的系开荒种植杉木,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小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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