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5-06-06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5〕1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6*********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5年3月1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5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玉某甲种植在德保县**镇**村**屯附近山坡“**”(地名)的桉树,又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玉某乙种植在该山坡的桉树。当月,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处桉树,并雇请韦某甲将木材运输至右江区**乡某处加水站售卖。

2025年3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征得玉某丙的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玉某丙种植在德保县**镇**村**屯附近山坡“**”(地名)的杉木,并拉回家当顶木。经广西****有限公司鉴定,韦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18立方米。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