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5〕1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6********,*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5年3月1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5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玉某甲种植在德保县**镇**村**屯附近山坡“**”(地名)的桉树,又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玉某乙种植在该山坡的桉树。当月,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处桉树,并雇请韦某甲将木材运输至右江区**乡某处加水站售卖。
2025年3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征得玉某丙的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玉某丙种植在德保县**镇**村**屯附近山坡“**”(地名)的杉木,并拉回家当顶木。经广西****有限公司鉴定,韦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18立方米。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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