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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03-02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4**********,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8月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院决定,于2023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并交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至10月期间,韦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私自砍伐自己种植在柳城县龙头镇码头村下枧屯“吃鸡庙”(柳城县龙头镇码头村民委0200林班0005小班21号图斑)上的尾叶桉树。经聘请梧州市中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砍伐的林木的面积、数量进行鉴定。鉴定为一般商品林地,林种为尾叶按,面积0.30公顷(4.5亩),砍伐林木株数为630株,蓄积量20.0立方米。2022年8月9日,韦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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