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来宾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8月份期间,韦某某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民工采伐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大许村委6林班11小班境内存在争议的尾叶桉林木。经鉴定,现场被采伐的尾叶桉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2.7立方米。2018年11月27日,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来宾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