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3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务农,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现住**村。2017年11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春天,赵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等人在兰山区**木业附近每人拔了路边一颗玉兰花,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以花为他种为由,敲诈赵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等人每人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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