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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 1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社区**街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与陈某某在德保县城**广场**KTV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相约到楼下解决。后二人往**桥头方向行走,途中发生争执。韦某某持电动摩托车钥匙往陈某某头部扎刺,致使陈某某头部多处受伤。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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