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3〕11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2********,*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城县**乡**村民委**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1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6日,韦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接收、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账号、手机、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犯罪,并在旁提供输密码帮助。当日,被害人鲍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纪某某、陈某某分别将被网络诈骗的资金270元、1000元、228元、300元、3888元转入韦某某上述银行卡,后上述资金被转出。
2022年5月12日,韦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提供转移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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