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9********,苗族,中专文化,系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宿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于同日交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系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司 。2018年3月份,韦某某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纳容村开发猕猴桃种植与套养基地,期间韦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龙某某、刘某某等5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4266元。2018年9月28日,龙某某、刘某某等57名工人将韦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反映至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紫云县监察大队),在紫云县监察大队的主持下,双方于当日达成协议,由韦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前先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70000元。截止2018年10月25日韦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11月16日紫云县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紫人社劳监令字[2018]18号),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截止2018年11月22日,韦某某未执行责令改正决定。后韦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56名工人(除刘某某外)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117266元。并于2019年10月11日与刘某某达成协议,由韦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其拖欠刘某某的人民币27000元(工资册显示韦某某拖欠刘某某工资人民币42100元,期间因刘某某租用了韦某某的鸭棚,经双方协商,在扣除刘某某租赁费后,由韦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工资人民币27000元),刘某某对韦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必要作不起诉处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