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公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78********,壮族,文盲,农民,广西三江县人,住三江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融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至6月韦某某将赌资约4万元上报给梁某某;上报六合彩赌资约6300元上报给某某;上报六合彩赌场约5160元给梁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融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韦某某的OPPO牌手机壹台,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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