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妻子姜某某经燕妮介绍在其开设的“聚友贵州麻将”APP盟内,用自己的微信号建立亲友圈(ID:03103)。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和姜某某共同经营管理该亲友圈,召集赌客进圈赌博,给亲友圈内的赌客上下分及转账,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还在微信朋友圈宣传“聚友贵州麻将”APP。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和姜某某通过抽取赢家积分非法获利共计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退赔违法所得6万元。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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