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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0********,壮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第**公司柳州**翡翠龙庭**,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和**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2日、23日、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伙同伍某某、周某某、张某甲,为了同*甲公司在柳州翡翠龙庭工程项目款项谈判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出于造成社会影响施压*甲公司作出让步的目的,以为农民工讨薪为由,三次纠集包工头、工人10-30人到柳州市东环大道**翡翠龙庭售楼部前堵路、拉横幅,同*甲公司的**发生冲突,*乙公司**及一名工人被打伤。

2019年1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黄某某为柳州**施工负责人,出于造成社会影响以施压*甲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的目的,指使分包该项目的周某某、张某甲、伍某某,纠集包工头张某乙、张某丙、唐某某等30余人,到柳州市东环大道**翡翠龙庭办公楼门前堵路、拉横幅,同*甲公司的员工发生冲突,*乙公司一名保安人员被打伤。

2019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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