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伙同韦某己、马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均另案处理)与曾某甲、曾某乙、杨某某等人在宾阳县**镇**街“**”烧烤摊处发生口角,马某甲、韦某某各扇了杨某某一巴掌,事后,韦某己、马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韦某某来到**街**行附近韦某新家门口打算继续喝酒。不久,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等人过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继而打架,造成曾维彪受轻微伤、曾某乙受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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