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镇,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13日,张某某带领吴某某、韦某某等人,用车堵住郯城县全新化工厂大门追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韦某某等人是否严重影响全新化工厂生产经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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