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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鱼峰区**镇**路**号**栋**门牌洗浴按摩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涉嫌嫖娼的男子覃某某、李某某、毛某某,涉嫌卖淫的女子甘某某、廖某某。经审查,该洗浴按摩店系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所经营。2018年11月23日,经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批准,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4月17日,来宾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北海北路一出租屋清查时,抓获韦某某;2019年4月18日,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韦某某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19日,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民警持刑事拘留证至来宾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收网上在逃人员韦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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