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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现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户籍地贵州省***县因本案于20204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湖镇镇石某某家吃晚饭,期间饮酒。21时许,韦某某驾驶浙H6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建路沙湖路路口湖镇镇政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2020年4月9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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