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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8********,壮族,初中,**汽修**,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区金浦路民歌湖DROP酒吧饮酒后,驾驶桂A****Q号牌小型客车从竹溪立交桥底停车场驶出进入竹溪大道辅道,在竹溪大道路段(民歌湖段)临时检查点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韦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韦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0.6mg/100ml。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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