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公安局某某边境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某某路某某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0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X**线由西向东行使至34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4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04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文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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