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8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7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醉酒驾驶粤S3L****号牌汽车行驶在本市清溪镇清樟路罗马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法医鉴定,韦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为9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