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5********,水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归兰水族乡**村**组。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019年4月1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无驾驶资格,2019年7月21日03时58分许,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901县道由奉合往阳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奉合变电站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韦某某本人受伤。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因其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56.87mg/100ml。
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查明,韦某某本次醉驾驾驶行为造成其头部受伤,反应迟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前科材料、车辆整车公告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然韦某某有无证驾驶的前科,本次醉酒后又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驾驶的系摩托车,驾驶的时间为凌晨,驾驶的道路为乡村道路,路上人车稀少,事故未造成他人受损,仅仅造成其本人受伤严重,出院后大脑反应较慢,与正常的成年人有一定的区别,得到了教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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