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沿榆中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64.2mg/100ml,遂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取证,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20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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