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景泰县五佛乡老湾村8组78号其家中出发,沿村内水泥路向泰和村方向行驶至同村4组张学义家门口时遇见妻子沈某某,两人发生争吵,其妻报警。后韦某某驾车返回途中遇到出警民警接受检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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