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7********,壮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家住柳州市鱼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9思域牌小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时,被正在此处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的交警人员拦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15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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