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7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石排镇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驾驶粤S8****小车行驶至本市石排镇石排大道崇威酒店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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