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1********,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飞,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区方向往安龙县老城区方向行驶。22时4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东)7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22mg/100ml。
同时查明,韦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1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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