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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曾用名韦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号,住贵州省台江县**乡**村**组,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韦某某酒后驾驶粤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往**方向行驶,21时55分,行驶至**处时,被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l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台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3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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