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50分,韦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岔口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在岔口派出所被民警查获后通知交警处理。交警现场对韦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值为99mg/100ml,随后交警将韦某某带至石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7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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