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CC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高新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市场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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