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号,现住开平市**路**路**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秀莹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韦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明知韦某乙(已起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前提下,仍驾驶肇事车辆返回事故现场冒名顶替肇事驾驶员。随后,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当场向交警部门交代其包庇韦某乙勇交通肇事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韦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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