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9********,壮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于2018年9月5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胡某某,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驶入**路,适有覃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路驶向**路与其相向而行,当晚22时30分,两车于**路与**路路口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河池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河公(刑)鉴(理化)字【2018】594号检验报告,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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