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 ,男性,1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绿园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绿园区**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 醉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绿园区兴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府祥子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 80mg/100ml。
本院认为,韦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韦某某 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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