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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9********,满族,中专文化,吉林市**大药房销售员,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B区**-**-**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丰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4年**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54********,汉族,高中文化,吉林市**大药房实际**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江南乡**村**队吉林市**大药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丰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鞠某乙、王某某(鞠某乙妻子)为获取高额利润,由鞠某乙从刘某某经营的众鑫保健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德国小金丸”、“德国黑金刚”等保健品,并将购进的保健品放在吉林市三好大药房内,由王某某负责高价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21日下午,被害人苏某某在鞠某乙、王某某经营的吉林市三好大药房内,以每盒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购买1盒“德国黑金刚”和以每盒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买1盒“德国小金丸”。苏某某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鞠某乙、王某某经营的吉林市三好大药房进行搜查,当场发现并扣押其欲出售的保健品“德国小金丸”22盒。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及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鉴定,“德国黑金刚”、“德国小金九“、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在保健品内的“西地那非”成份。

2019年初至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鞠某乙、鞠某甲(鞠某乙女儿)为获取高额利泪,由鞠某乙从刘某某经营的众鑫保健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精品伟哥”、“美国伟哥”等保健品,并将购进的保健品放在吉林市祥康大药房内,由鞠某甲负责高价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害人姜某某在鞠某乙、鞠某甲经营的吉林市祥康大药房内以每盒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1盒“美国伟哥”和以每盒人民币15元的价格购买3盒“精品伟哥”。姜某某服用后出现头晕、肾有疼痛感等不适症状。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鞠某乙、鞠某甲经营的吉林市祥康大药房进行搜查,当场发现并扣押其欲出售的保健品“精品伟哥”9盒。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鉴定,“美国伟哥”“精品伟哥”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在保健品内的“西地那非”成份。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鞠某甲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三、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三好大药房、祥康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众鑫保健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刘某某微信聊天截图、丰满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四份、电话查询记录、前科说明、证明、户籍证明;

四、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五、鉴定意见

1.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德国黑金刚”、“美国伟哥”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证实:“德国小金丸”、“精品伟哥”等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认为鞠某甲、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销售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鞠某甲为从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鞠某乙有一九十多岁的母亲需要人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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