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45********,汉族,初中文化,肇东市**公司退休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许,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肇东市八道街北狗市,日常工作中发现鞠某某贩卖野生鸟类并将其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野生鸟类20只。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到案后供述在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份期间,在肇东市政府人工湖南侧的小树林里用粘网捕捉野生鸟类共20只。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对涉案鸟类物种进行辨别,分别为斑鸫19只(尸体)、灰头啄木鸟1只(尸体),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侦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13日将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抓获,鞠某某未获利。
本院认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鞠某某系老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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