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5********,蒙古族,高中,****人员,**********法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因涉嫌重婚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 2020年8月1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0日重报,2020年10月2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根晏某某于1977年结婚,但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鞠某某2010年9月开始跟王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本案有证人牛某某、王某乙、被害人晏某某证实,2009年3月份开始鞠某某和晏某某不在一起居住。鞠某某从家搬出来后在自己工地居住一段时间,后又在林东宾馆居住一段时间,之后在2010年9月跟王某甲一起在运输公司家属楼居住。被不起诉人鞠某某供述,因为和晏某某没有领取结婚证,认为夫妻关系自动解除。鞠某某于2010年9月开始与王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在林东镇运输公司家属楼共同居住。即,鞠某某存在两个事实婚姻,均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跟王某甲是在鞠某某、晏某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已经不再维持的的情况下才以夫妻名义居住的,鞠某某主观上均不具备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同时保持两个婚姻关系,故其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鞠某某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