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曾用名靳某乙,男,1968年**月**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乡**村**道**号**排**室。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4日至5月4日)。2019年6月4日本院对靳某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当日,灵某某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灵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7日22时20分许,靳某甲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1省道(正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1公里476米处,与相对逆向驶来卢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靳某甲受伤、卢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靳某甲弃车逃逸。靳某甲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靳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案发现场的行为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的在案证据不足,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在案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