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8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大道与**路交叉口睢阳**医疗美容诊所将网上购买的A型肉毒杆菌毒素销售给客户。经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A型肉毒杆菌毒素按假药论处。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自愿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靳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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