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村**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治保会员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参与赌博,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2月27日靳某某参与赌博期间微信、支付宝单项支出金额25624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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