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曾用名靳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2000********,汉族,职高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在校学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小**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家属院**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在网络游戏中结识被害人林某某,后在QQ聊天中冒充女性的身份同被害人林某某交往并取得信任。同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又通过微信以女性弟弟身份添加被害人林某某并再次取得信任。2020年1月27日至3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靳某甲一人分饰姐弟两角色,以借为名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取2449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靳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靳某甲的供述的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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