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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现租住西峡县城区****超市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7年**月至2019年**月**日间,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在西峡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往南100米附近活动板房内提供桌椅、麻将、纸牌供他人进行赌博,单注赌资2元,犯罪嫌疑人靳某某每人收费2元,共计获利1万余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靳某某提供棋牌室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靳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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