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乡**村,现租住西峡县城区**路**超市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7年**月至2019年**月**日间,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在西峡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往南100米附近活动板房内提供桌椅、麻将、纸牌供他人进行赌博,单注赌资2元,犯罪嫌疑人靳某某每人收费2元,共计获利1万余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靳某某提供棋牌室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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