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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崂山区海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保张路公交车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4月27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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