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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地祁阳县**镇**村**组,现住祁阳县经开区**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与张某某、汪某某等人在祁阳县城白竹湖旁边的“毛哥口味馆”吃晚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喝了一些啤酒,直到23时许结束。随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来到祁阳县城“爱情海KTV”,为一个朋友庆祝生日,期间其又喝了两杯啤酒。2020年9月7日凌晨0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邓某某前往祁阳县经开区金鼎名府旁的顺万家房产公司宿舍,途径祁阳县浯溪二桥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两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93mg/100ml、90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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