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协助华某某、朱某某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西路***号**足浴店内,组织卖淫女曾某某、闵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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