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韩某甲。
诉讼代表人韩某乙,男,1962年3月2日,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45520****。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1日,韩某甲身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人员,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刘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从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1000076.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45310.16元,后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2017年5月2日,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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