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96714****,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街道办事处**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青岛**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单位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海关对于加工贸易手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使用青岛**有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为文某某(另案处理)进口印度产辣椒干12个货柜,共计179.28吨,青岛**有限公司从中收取手册使用费。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6032.5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动到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单位向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上交违法所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立案经过、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户籍证明、报关单等书证;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单位犯罪,且具有单位自首情节,被不起诉单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有限公司不起诉。
在案扣押青岛**有限公司上交违法所得50万元,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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