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6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畜牧业生产人员,系内蒙古**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暂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通道**公里处(内蒙古**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07月09日以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08月0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08月10日至2020年08月24日)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9月01日补查重报并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1日,姜某某到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称:内蒙古**有限公司未取得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手续,在隆昌镇**村建设养牛场,占用林地建设牛舍、搅拌站、青储窖、交易市场、办公楼前硬化等。
2017年3月,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与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合作协议。2017年3月,内蒙古**发展有限公司**霍某某与巴林左旗隆昌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林地承包合同,承包隆昌镇政府机关造林地983.1亩林木林地。林地的四至:东至**边界,南至**边界,西至**边界, 北至**边界。2017年03月22日,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承包张某某在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林地75亩。
2017年08月15日之前,内蒙古**有限公司完成勘探、规划设计、环评、图纸审查工作。
2018年04月2日,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办理使用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集体林地9.1300 公顷林地审核同意书。
2018年08月15日,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与泰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承包合同,在巴林左旗隆昌镇**村林地内建设办公楼、牛舍、管理用房、饲料库房。
2019年, 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霍某某与泰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泰通**有限公司在林地内建设牛舍、交易市场、混凝土搅拌站、青储窖、办公楼前硬化、水泥路等。
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经核实, 内蒙古**有限公司办公楼前硬化、牲畜交易场占地、牛棚、青贮窖、水泥路、混凝土搅拌站等占地175. 62亩,其中:非林业用地0.9亩(不在林保范围内)、用材林70.26亩,采伐迹地23.35 亩(原树种为杨树),无立木林地743亩,用材林地块面积69.88 亩(树种为杨树) ,疏林地3.79亩(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上述地块全部在《林保》8林班131、203、135、127、204、124、123、140、202、152、149、155小班范围内。内蒙古**有限公司**霍某某明知公司工程建设超岀征占用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174.72亩175.62亩-0.9亩) ,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林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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