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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霍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室,****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9日、2021年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3日向本院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09年8月初起,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声称可以帮他人介绍到马来西亚打工,从中收取中介费、住宿费、签证费等的名义实施诈骗。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方某某、曹某某、任某某、刘某甲、柴某某、沈某某、杨某某、谈某某、钟某某、彭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朋友介绍或通过互联网,先后直接或间接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联系,希望能通过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帮忙前往马来西亚务工。2009年9月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与上述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方某某联系,收取孙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三人各6000元中介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方某某(未能顺利通关去香港)1000元费用,并于9月3日抵达香港先后入住中兴酒店、摩登酒店、圣地亚哥酒店;几日后霍某某返回深圳,于2009年9月11日接到曹某某、刘某甲、任某某、柴某某、沈某某、杨某某、谈某某、钟某乙、任某某、彭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林某某等13人,之后收取曹某某、刘某某等13人各6000元中介费、住宿费等费用,并于次日一起抵达香港与之前的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三人会合,入住中兴酒店或圣地亚哥酒店,期间霍某某支付了部分费用。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自己找借口返回大陆后,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并携带收取的费用潜逃。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2009年9月16日将其手机关机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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