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幢*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在2011年8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利用和被害人胡某某谈恋爱的关系,在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后,2011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以其在天水市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一楼经营的"***"女装店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胡某某借钱180000元,2012年1月份,在未征得被害人胡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先后分两次透支消费被害人胡某某名下的两张招行信用卡共78000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58000元。
2、2012年2、3月份左右,被害人安某经朋友介绍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认识,2012年7月份,被害人安某和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和被害人安某在谈恋爱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安某的信任,利用其在天水市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三楼经营的”***"女装店资金周转为名向被害人安某借钱,被害人安某随将其办理的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银行的多张信用卡交给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便使用被害人安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支付其“***”女装店的进货货款等资金,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会按期给被害人安某所办信用卡的银行还款,进一步取得被害人安某的信任。2012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又以其服装店品牌转换为由向被害人安某借钱,后被害人安某给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转账汇款31000元。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未征得被害人安某同意的情况下,分多次恶意透支刷卡消费被害人安某多张信用卡现金194800元。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安某现金人民币225800元,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不知去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卷内材料反映不清。2、被不起诉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卷内材料反映不清。3、涉案款的去向只有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交代,没有具体的账务,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该款的去向不清、也未查实该款的实际用途。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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