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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0********,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市**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l1日,公安部移交关于山东省高密市苏某某、杨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线索显示:临沂市**机电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收河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7份,涉及金额657113.94元,税额l11709.36元,价税合计768823.3元,并已申报抵扣,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已查实:霍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768823.3元,支付开票费用96102.91元,抵扣税款111709.36元,共盈利15606.4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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