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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村**组,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逮捕,2019年11月7日被我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因本案被判寻衅滋事罪,已判决,已上诉)在白沟镇**小区斜对面**烧烤摊无故指使华某某(因本案被判寻衅滋事罪,已判决,已上诉)辱骂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并殴打与霍某某一同吃饭的于某某,后霍某某持啤酒瓶将陈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陈某某鼻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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