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村**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5时许,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参加邢台市桥西区**社区的防疫工作,在小区北门值班,因张某某的妻子开车进出时差点撞到霍某某,霍某某和坐在车中的张某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殴打,霍某某用木凳子将张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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