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潍坊**公司司机,户籍**:潍坊市奎文区**巷**号**号楼**单元**号。2011年3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行政罚款贰佰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7时左右,在潍坊市潍城区**街**路**路东处,因报警人潘某某在行车时与刘某甲、刘某乙发生纠纷,刘某甲、刘某乙遂对潘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潘某某左手无名指受伤,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路过该处时上前劝架,与刘某甲发生口角并打架。随后刘某甲、刘某乙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互相追逐殴打至该路口处的中泰证券后院门口处后罢手三人均有伤情。经鉴定,刘某甲构成轻伤一级,刘某乙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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